河 池 市 金 城 江 区
人民政府文件
金政发〔2018〕27号
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
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
区直有关单位:
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》(桂政发〔2018〕48号)精神,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,经过梳理,涉及我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2项。各有关部门要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,按照《河池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的规定,及时贯彻落实和制定配套措施。
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,要一律取消,不得再实施审批,也不得以备案、审查、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,并及时制定、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方案,明确责任主体,落实监管责任,防止出现管理“真空”和服务缺位。各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,确保取消到位、监管到位。
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深入推进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改革,加快政府职能转变,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、规范化、法治化水平,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。
附件: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目
录(共2项)
/UploadFiles/201812/2018121858755273.doc
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
2018年11月22日